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生产建设单位提出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,应当根
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
(一)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
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;
(二)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
(三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
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
即为受理;
(四)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、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
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申请。